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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月起钦州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-【新闻】

发布时间:2021-04-29 01:01:11 阅读: 来源:流体管厂家

本月起钦州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

钦浪网迅 (记者 黄荣友) 想打官司又害怕法院不接,“立案难”可能困扰不少市民。记者日前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,从5月1日起全市法院将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,对当事人起诉或自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,不再进行实质审查,符合法律规定当场立案,解决“立案难”问题。

立案由“审查制”转为“登记制”

4月30日上午,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“立案登记制度改革”新闻发布会,记者在会上了解到,从5月1日起,全市两级法院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,方便群众合法诉讼。

据了解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我国从2015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。此前,法院实行的是立案审查制,法院立案庭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,审查内容包括主体资格、法律关系、诉讼请求和证据等。由于普通公民对法律程序的认识水平不高以及法院存在的“案多人少”矛盾,导致一部分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案件进入不了立案程序。

钦州市中级法院立案庭庭长卜烈珍说,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后,法院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,而是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,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、自诉和申请,一律接收诉状,符合规定的当场登记立案。

不是所有的诉讼都立案

实行立案登记制,并不是所有的诉讼都能立案。根据规定,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、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,实行立案登记制;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、自诉,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立案,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,自诉,法院予以释明。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起诉和自诉,法院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,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予以判定和告知,期限内不能判定的,应当予以立案。

据介绍,立案登记制规定诚信诉讼,对于虚假、恶意诉讼的,将被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、拘留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此外,法院规定对于“危害国家安全”、“破坏国家宗教政策”和“不属于法院管辖”等诉讼不予立案。

“有案不立”将被追责

“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、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,以及有案不立、拖延立案、干扰立案、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,当事人可以向受诉法院或上级法院投诉。”

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元成说,法院发现接到投诉后查明事实,将情况反应给当事人,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,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张元成表示,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可能会引发法院案件数量大幅上升、“案多人少”、年终结案压力大等问题。目前,法院积极应对立案登记制改革带来的影响,出台相关的具体规定,规范全市立案工作,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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